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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教督办〔201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督学室   发布时间:2015-04-20   来源:   浏览量:

国教督办〔201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督导办    发布时间:2014-5-15    点击:936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教督办〔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2012年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各地积极落实有关要求,研究出台省级实施办法,扎实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为推进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做好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督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1.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象以教育部与各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签订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上所列县级单位为准。经民政部批准新增设和更名的县级单位(以下简称县),可做相应更改。
2.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除《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外,还应包括辖区内的直属中小学、未纳入备忘录的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对于少数地区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暂行办法》附件说明中第五条规定,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3.不得将小规模学校在教育事业统计中随意变更为教学点。
二、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体系
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体系中,核心指标应重点以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为主,以单项具体指标为主,以量化指标为主。省级制定的督导评估标准,不论是以分数设定标准,还是以达标指标个数设定标准,均应参照国家相关要求设定严格的单项指标标准。
2.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体系中,应保持《暂行办法》规定的四个一级指标内容及分值,省级增加指标不宜过多。各单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和评分细则应从严掌握。
3.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任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三个增长近三年中有两年存在不达标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县不得申报,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与当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
4.公众满意度调查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进行,调查内容应集中体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5个方面,调查的对象、数量和比例也应做到相关要求。调查工作应由省级督导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不得由县级实施操作。满意度低于85%的县不得申报。
三、进一步规范督导评估申报材料和数据的使用
1.申请认定的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只需上报电子版(包括文头和文号,用PDF格式)。
2.各省上报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封面)需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公章。
3.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差异系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生师比、巩固率等评估指标中所使用的数据,均以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
四、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申报县进行督导评估前,应利用省级媒体进行公告,并对督导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监测与复查制度。每年组织对全国所有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动态掌握均衡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推进未达标县改进工作,依据监测结果对已认定县进行复查。对小学差异系数大于0.60、初中差异系数大于0.50的已认定县,将及时予以警示;对小学差异系数大于0.65、初中差异系数大于0.55的已认定县,撤销其原有认定称号。
3.建立整改制度。国家组织实地督导检查后三个月内,各省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整改情况。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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